无锡市政府出台新《办法》全面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单位和个人可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开发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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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1:00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陶天成报道昨日上午召开的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这是无锡第一部全面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政府规章,本市范围内所有的古村落、历史街区、工业遗产、名人故居、古桥梁等历史遗存被纳入保护对象。 保护并非严禁开发利用全面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否意味着严禁开发利用所有历史遗
保护规划要向社会公布《办法》第二章专门对保护规划作了规定。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注重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工业遗产、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名胜风景区等历史文化区域,保护和延续城市传统建筑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的原则和重点;注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规划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历史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办法》第三章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措施作了规定。在保护规划范围内,三类行为被明令禁止,即:违反保护规划擅自进行拆除或者建设工程;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改变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此外,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必须科学维护,及时修缮、加固,以保证文物安全,并确保周围的环境和氛围与文物相协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文化街区辟为参观旅游场所的,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可持续地加以利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体现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街区、桥梁、工业遗产等历史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