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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咋收有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5:24 大众网-鲁中晨报

  

污水处理费咋收有依据
▲ 污水处理厂一角 (马斌 摄)

  本报淄博12月27日讯(记者 赵志斌 通讯员 赵刚 迟玉华)用户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都用到了哪些地方?今天上午,在淄博市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经过审议,原则通过了《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以下简称《办法(审议稿)》),并将于近期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发布实施。淄博市人民政府2003年曾出台了调整污水处
理费征收标准,那为什么要把一个普通的征收标准“升格”为政府令呢?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咋“操作”的?带着市民的种种疑问,记者采访了淄博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这部即将出台的政府令的“内幕”进行了采访。

  ★ 一问

  征收标准为啥立法来规范?

  “近几年,淄博中心城区及部分区县虽然兴建了一批污水处理厂,但由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拨付不到位,影响了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成为改善城乡环境的制约因素。”淄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说,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淄博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同时,淄博市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量大,排放废水污染严重。淄博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335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因此,通过制定政府令来保障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势在必行。

  记者了解到,2003年淄博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主要是从征收范围、标准、调整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而此次以政府令的形式制定出台《办法(审议稿)》,主要是从加强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 二问

  征收范围和计征方式咋定的?

  “在今年上半年,我们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时,将征收范围确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区县城区内从自备水源取用水(包括从地下和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韩博科长介绍,征收范围的划定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关系重大,与过去相比,《办法(审议稿)》对征收范围进行了更详细地明确并且范围有所扩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这些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符合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用水和取水源头上计征,即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这样规定,增强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可操作性。”《办法(审议稿)》规定,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此外,对于逾期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用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数额2倍的罚款。

  ★ 三问

  用户缴的费都干啥了?

  记者从淄博市财政部门了解到,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办法(审议稿)》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设施、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支付代征手续费。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办法(审议稿)》的条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将作为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主要依据。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运行质量,做到达标排放。

  而对于污水处理企业未能达标排放的,将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对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达标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拨付或者扣减城市污水处理费用。

  ★ 四问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如何制定和调整?

  记者了解到,由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是依据社会经济现状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不断调整的,因此,《办法(审议稿)》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由淄博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现阶段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公共供水,张店区、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周村区、淄博高新区和桓台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元;沂源县、高青县每立方米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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