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 严格控制死刑立即执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17:4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北京12月28日消息(记者朱卫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个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权收
卫东: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进展,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首先请问最高法院为什么要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华璞 孙华璞:党中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严格执行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为修改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再次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导致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不能充分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并且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导致各高级法院适用死刑的标准不统一。三是尊重保障人权,贯彻“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的需要。国家的司法机关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依法严惩严重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但同时又要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四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执政理念。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修订,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党中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都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