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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七类贪污贿赂案件不宜适用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21: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具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等七类情形的贪污、贿赂案件不宜适用缓刑。这是记者今天从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上了解到的。

  这七类案件是: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代罪行;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
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要求,必须积极运用刑事调解制度,探索推行和解制度,加大对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力度,努力实现轻罪刑事案件的一审终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调解要贯穿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尽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同时进一步明确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原则,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给予的补偿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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