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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写债主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0:13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2月28日讯陈某拿着王某写的欠条将王某告上法庭,而王某却声称自己根本不认识陈某,更不可能欠他钱了。但法庭最后还是判决王某还钱。日前,平阴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欠条上没有写明谁是债权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陈某是平阴县城一个体工商户,2006年10月他向平阴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王某接到诉状后立即进行答辩,说自己与陈某根本不认识,更不可能向陈某
借钱。在庭审过程中,陈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借现金5000元,借期一年,利息按每月每元一分计算,2005年9月1日。”王某确认欠条是自己所写,但说该条是写给朋友刘某的,陈某起诉前从未向自己要过钱,因此陈某没有诉权,法院应驳回其起诉。但陈某说当时借出钱时刘某只充当介绍人,自己将钱给刘某,然后由刘某交给王某。还款时间到后,他催促刘某进行索要,但王某迟迟没有归还,所以他有权向王某追要。

  法庭认为,借款事实是存在的。但是由于王某在借条中没注明谁是债权人,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持有人就是债权人,王某要求法庭驳回陈某的起诉没有道理。借据中注明的利息不超出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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