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品市场禁生“早产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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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0:1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12月28日讯今天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须验明“生日”,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根据公告内容,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公告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此前,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商在液态奶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行业按此规定,将液态奶的生产日期一般界定为灌装日期再加几天的检验日期。 但由于并没有对检验时间长度作具体规定,加上企业之间竞争,为尽早将液态奶投放市场,企业往往违规乱标产品生产日期。超市里的一些牛奶虽然明明标注是昨天刚刚生产的,实际上却有可能三四天前就灌装好了。所以“早产奶”实际上变相缩短了产品的保质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近年来,“早产奶”问题曾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像光明、三鹿等乳业巨头也曾因在管理环节上存在漏洞,接连爆出过“早产奶”风波。 明年起,我省各级质监部门将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一经发现企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将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郝爱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