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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学生贿赂香港教授获刑6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0:20 东南快报

  他们本是师生,学生陈静刚从内地到香港3个月,教授戴晖辉已融入香港社会十几年。在由一门课程考试构成的利益联结中,陈静拿出1万港币贿赂任课教师戴晖辉,戴则毫不犹豫将此事举报至廉政公署。结果,陈静因“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被判即时入狱6个月。

  不同的地域标签,使两人的选择如同一面镜子,折射出两地不同的反腐环境和公民意识。

  内地学生:

  “理所当然”的行贿

  2006年9月,陈静从武汉到香港,进城市大学数学系攻读博士学位。在旁人眼里,25岁的她到达了其人生上升曲线上的制高点。

  “一次聊天时,她说自己一直以来——从小学到大学到博士——在自己的圈子里是非常优秀的,一直觉得自己理所当然是‘No.1’。”陈静在香港城市大学的一名同学在校园的一个论坛上回忆。

  最初来香港的兴奋过后,陈静开始感到压力,她对这位同学说,“到了城大之后,周围环境不同了,不但远离家门,而且发现周围的人都很厉害,所以心理压力很大,无法适应这种压力,担心自己做不到最好。”

  据她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博士同学形容,陈静“似乎有点内向,不怎么表达观点,也很少见她和人长时间聊天”。总体上,她“给人的印象不是很突出,但平时学习特别用功,一直以来成绩也还不错”。

  12月,陈静迎来了到城大后的第一次挑战——课程“应用分析选论”(SelectedTopicsinAppliedAnalysis)将在12月16日考试。任课教师戴晖辉副教授对记者说,这门课是两门博士生必修课之一,有一定难度。而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博士生也说,“4道题目不少人都只会做其中一道。”

  如果考试不能通过,除了陈静所看重的“面子”受损,另一个现实就是失去奖学金。在城大,这笔研究生助学金大约是每月港币1.2万元,但学生的学术表现必须符合校方要求的平均积点(GPA)。

  对内地学生来讲,这笔钱是在香港读书的基本生活成本。在双重压力下,恐惧考试失败的陈静选择了她认为的“捷径”——给任课教师戴晖辉送钱“买考题”。陈静因“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被判即时入狱6个月及充公1万元贿款。陈静极有可能依惯例被学校开除学籍。

  据戴晖辉表述,12月6日,他在办公室的信箱发现一个信封,内有1万港元现钞。稍后,他收到一封匿名电邮。寄件人自称是其学生,希望获得本月16日举行的期终考试试题和答案,送上1万元是为“感谢帮忙”。

  11日,戴晖辉又收到两封匿名电邮,催促他将试题及答案通过电邮传给她。之后戴按照廉政公署指示约她见面交易,陈静毫无防备地答应现身,并提醒戴带上一本空白的答题本供她抄答案。

  13日中午,陈静接过戴给她的试题、答案和答题簿,正在抄写第一道题答案时,被周围埋伏及假扮顾客的廉署人员拘捕。

  香港教授:

  “别无选择”的举报

  戴晖辉出生于内地,1984年浙江大学力学系毕业后赴英国、加拿大留学,1995年进香港城市大学任教,目前是数学系副教授,专长应用数学及计算数学等。

  收到钱和匿名电邮后,戴晖辉与系主任周定轩商量,随后向校方高层汇报,校长张信刚等高层认为事态严重,决定向廉署举报。

  “我是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没有过一分钟的犹豫。”戴晖辉说。

  在廉署要求下,12月12日,戴晖辉发出电邮相约送钱者第二天见面。13日中午,身上装了录音器的戴晖辉抵达钻石山荷里活广场的星巴克咖啡,他说,“到最后一刻才知行贿者是谁。”

  戴晖辉对记者说,除举报贿赂,他别无选择,即便师生之间也不会有私下处理的可能。

  戴晖辉表示,在内地大学作弊后可能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学校内部通报、处分等,但身在香港,就应该严格遵守香港的法律,维护大学的学术氛围。

  

  第三方:

  廉政公署的“零度容忍”

  由此案引申,记者采访了前任香港廉政公署副廉政专员郭文纬、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王绍光,以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

  记者:有人认为“1万港币判6个月”太重。量刑的思路差异还体现在:香港对贿赂问题“零度容忍”,而内地规定了“行贿10000元,受贿5000元”的最低涉案金额。

  郭文纬:关于腐败的举报范围,我们称为“零度容忍”,无论大贪、小贪都是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必须绳之以法。

  内地5000元以下不算贪污罪,只会被行政处理,这样肯定没有阻吓作用。其实5000元不少,它传递着一个信息——放纵贪污。对于贪污数额很少的情况,香港的量刑比内地重得多,所以香港人一般不敢下水。

  记者:内地对贿赂的处罚不可谓不重,甚至受贿10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被判死刑,为何效果却不如不用重典的香港?

  任建明:内地是重刑事,轻民事和行政,而香港反之。其实,腐败犯罪主要是侵害财产,从利益角度让犯罪者得不偿失,效果更好,否则,刑事虽重,但经济利益上却一本万利,甚至“牺牲他一个,幸福几代人”。

  记者:陈静作为“行贿”一方,甚至博取了某种同情。这也体现了两地对于“行贿”和“受贿”上的看法不同。

  任建明:与香港行贿和受贿并重不同,内地一直是“轻行贿”而“重受贿”。

  记者:有舆论认为,廉政公署在此案中有设局“诱捕”的嫌疑。这一做法是否越权?

  任建明:所谓“诱捕”,是指在嫌疑人犯罪事实未出现之前,通过采取某种行动,诱使其犯罪。而此案中,匿名放钱和发电邮已构成行贿罪,故廉署其后的行动并不越权。

  记者:这是香港高校“买考题”第一案。有人认为,此案发生在师生之间,老师应有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职责,是否可以网开一面?

  王绍光:类似的学生贿赂确实第一次听说。内地是个“情、理、法”的社会,香港虽然比西方学校更讲“情”,但也要遵循“法、理、情”社会的规则,涉及这种贿赂事件,不会讲情。

据《三联生活周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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