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酒店门前丢了酒店老板该不该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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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0:35 东方今报 | |||||||||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初,家住许昌长葛的某单位领导终于松了口气,他们和某酒店的官司有了结果,他们胜诉,长葛市人民法院判该酒店赔偿他们单位所丢的汽车价款4万元。 去年9月11日,该单位举行完活动后,已是晚上7时多。忙碌了几个月的几名工作人
不料,当晚9时许,几个人就餐后出来,发现放在酒店门前的汽车不见了,他们便立即报警,但该案一直未能侦破。于是,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承担车辆被盗责任,赔偿他们汽车价款4万余元。 【法官解析】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很常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单位工作人员开车到被告处就餐,双方构成以饮食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 本案中,酒店在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为顾客提供免费停车服务,这是酒店为盈利而提供的配套服务。因此,应认为这种免费停车服务是附属于其提供的餐饮服务。 法院认为,作为经营者,该酒店既然自愿为顾客提供停车服务,并将其作为自己餐饮业的配套服务,就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保证其服务具备必要的安全性。因此,法院判酒店败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