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伤农民,为啥按“城里人”标准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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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0:37 东方今报 | |||||||||
【案由】撞伤农民,却按“城里人”赔偿 【案源提供】郑州市中牟县法院 【案情回放】李景山是中牟县城关镇八一新村农民。今年1月2日,他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在220国道上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中牟县地税局的一辆小客车由西向东突然向右转
经中牟县交警大队认定,这起事故中牟县地税局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他在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李景山无过错,无事故责任。 随后,李景山在中牟县中医院住院50天,花去医疗费10646元。经司法鉴定,李景山构成七级伤残,需安装硅胶半足。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于是闹上法院。 【法官说法】本案的关键是,对李景山的经济赔偿,应按农民标准还是按城镇标准。李景山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一共110229.76元;而中牟县地税局认为李景山是农民,应该按农民标准进行赔偿,各项赔偿数额为62500.64元。 中牟县法院民庭庭长王学忠说,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李景山身份是农民,但他的经常居住地在中牟县城,也属于城镇。李景山以开三轮摩托为业,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也是城镇。 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据此,中牟县法院判决中牟县地税局按城镇标准赔偿李景山各项费用110229.7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