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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护照法》2007年施行 办护照只需15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2:1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栗占勇)我国第一部《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相比,法定办理时限大大缩短。

  据悉,我省公民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办理护照时限是30天,
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为60天。《护照法》大大缩短了法定办理时限,规定一般情况办证时限为15天,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为30天。公民可在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邮政特快专递手续,或者按照《受理普通护照通知书》取证日期由本人前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护照。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尺寸为48毫米X33毫米)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3、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方,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同意出国的证明;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方,对限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其申请普通护照的意见。

  按照《护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3、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4、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5、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同时还规定,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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