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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生产急需可申请“先予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2:30 重庆晨报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同时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永川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胡雪松法官在介绍此案时称,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讨要赡养费、抚养费及人身损害急需的医疗费等,受害方都可向
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应急,再打官司。即使是欠债企业,也可先请法院帮忙恢复生产经营,再打债务官司。从案件受理到终审判决前,法院都可进行先予执行。”但如果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肖玉 实习生 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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