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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死刑邱兴华被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3:08 京华时报

  综合新华社电《华商报》报道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8日上午就邱兴华杀人案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维持原判,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邱兴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终审判死刑立即执行

  陕西省高院做出的终审裁定认为,邱兴华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维持原判。

  2006年10月19日,在陕西杀害10人又流窜作案的邱兴华被一审判处死刑。法院审理认为,邱兴华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故依法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一审判决后,邱兴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

  12月8日,邱兴华案二审在安康开庭。庭审中,法庭主要围绕此案两大争议焦点:即对邱兴华“妻被调戏”这一犯罪起因的认定和是否采纳“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展开,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邱兴华的二审辩护律师张桦当庭提出“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请求。但辩护律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来源不合法、内容前后矛盾,未得到法庭的采纳。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对此案择日宣判。

  陕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经慎重研究后,做出终审裁定。裁定认为上诉人邱兴华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说服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天上午,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在对邱兴华杀人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一并进行了死刑复核程序,省高院院长签署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省高院称审判邱兴华很慎重

  昨天,陕西省高院参与二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就此案中舆论关注的一些问题,解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审判邱兴华案,陕西省高院(下称省高院)是不是压力很大?

  省高院:没有压力,但因为此案广受关注,我们肯定要慎重对待。

  记者:精神病鉴定一事沸沸扬扬,不予采纳不怕招来非议?

  省高院:辩护人没有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经调查,法院认为邱兴华在作案过程中没有精神病症状。社会上如有人对裁决提出不同意见,只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探讨,都是正常的。

  记者:终审裁决迟迟不来,省高院是不是在犹豫?

  省高院:不存在。因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记者:有人觉得对邱兴华立即执行死刑,是不是太快了。

  省高院:此案之所以快,是因为将二审审判与死刑复核合并进行,在死刑命令签署以后就立即执行,这些均符合法律程序。

  为何未采纳“精神病”鉴定意见

  对于邱兴华“司法精神病”鉴定一事,陕西省高院认为,检察人员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庭审中,辩护律师当庭举出邱兴华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所写并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13名村民的联名材料,证明邱兴华的外祖母家有精神病遗传,邱兴华之母有精神病,建议法庭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庭审后,省高院对辩护律师当庭列举的两份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村委会主任阮英刚证明,他们给何冉凤出具的村委会的证明材料,是在何冉凤的极力要求下所写。何冉奎等人证明,他们13名村民联名证明材料,是何冉凤拿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让他们看后所写。

  据此,省高院认为辩护律师提出邱兴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两份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明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不予采信。

  省高院认为,邱兴华在作案前,向其表兄、表侄流露出其杀人的想法,说明其杀人是有预谋的。

  省高院综合以上分析认为,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律师要求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华商报》供稿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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