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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代表状告株洲中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3:08 京华时报

  

讨薪代表状告株洲中院
讨薪代表状告株洲中院
▲农民工“讨薪代表”之一的高星光手指自己承建的1号住宅楼。

  ▲农民工来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讨薪之路。

  新华社记者 龙弘涛 摄一起简单的农民工讨薪案,在经历了6年漫长诉讼后,农民工们不仅没有拿到应得工钱,相反应保全的财产遭到非法变卖,开发商逍遥法外,而承担监督
支付义务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许下“金蝉脱壳”。迫于无奈,137名农民工推举“讨薪代表”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然而,湖南高院12月18日裁定,株洲中院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对此,“讨薪代表”表示不服,将继续申诉维权。

  ■漫长煎熬

  讨薪遭遇“执行马拉松”

  1999年,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株洲市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承建株洲市光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1号、2号两幢住宅楼。137名农民工在九建公司项目经理高星光、谢水生的召集下,在工地上干了一年多。2000年12月,在两幢住宅楼绝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多次向和平公司讨要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高星光、谢水生等人通过九建公司将和平公司与光明集团告上法庭。

  2001年3月20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九建公司诉和平公司、光明集团工程款纠纷一案。同年8月,因案件超过管理权限被移送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经株洲市中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由和平公司在2003年底前分批给付九建公司质保金和工程款共225万元(含农民工工资86万元),由第三人光明集团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的给付任务,从调解生效起售出的房款由光明集团直接支付给九建公司。

  有了法院的裁定,农民工们如同吃下一颗定心丸,殊不知一场噩梦刚刚开始。一晃几年过去了,农民工们不仅没领到应得工钱,最后竟变成“无薪可讨”。

  据调查,由于讨不到工钱,农民工中有的子女面临辍学,有的远走他乡。更惨的是近40名小包工头(或农民工班组长),为了付给农民工工钱,有的倾家荡产,有的夫妻反目、朋友成仇。2号楼项目经理谢水生,长期在外躲债,几次被讨债人打得鼻青脸肿。

  与此同时,“恶意逃避债务”的房地产开发商和平公司法人代表廖和平却长期逍遥法外。2003年底,株洲市中院决定对廖和平实施司法拘留,然而直到2005年,在农民工们的强烈要求下,廖和平才被正式予以司法拘留。廖被拘后所交付的10万元现金大多偿还了代理人垫付的法院诉讼、执行费用,农民工还是没有拿到一分钱。

  ■状告法院

  查封财产遭非法变卖

  为了追讨应得工钱,137名农民工推举谢水生、高星光和刘辉汉三人为“讨薪代表”,以九建公司的名义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上法庭。

  在2001年4月九建公司提请诉讼保全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随即对光明集团1号、2号住宅楼予以查封。到2003年6月,农民工们无奈向株洲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早已被法院查封的1号、2号住宅楼竟在区、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眼皮底下被开发商廖和平以接近成本价非法变卖。2005年5月,株洲市中院以“九建公司没有提供和平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由,中止了执行。

  面对“讨薪代表”的质询,株洲市中院承认2号楼确有24套住房是在法院查封后被非法变卖的。但对于这一明显失察,中院却大谈“客观原因”。株洲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戴晓辉说,由于查封财产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办理报建、规划、预售等相关手续,法院查封不动产除了下文书、张贴公告外没有别的监控办法。同时“九建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报告廖和平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对非法变卖查封财产“并不知情”。

  此外,中院认为虽然查封后购房户与和平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但购房户均表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实属善意取得”,考虑到“稳定因素”,法院对保全财产不能进行执行拍卖。

  对于中院的解释,刘辉汉等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法院的说法是在推卸责任,“保全财产”不能只是一句空话。“既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用,法院就有责任监控。”同时,就在法院查封和执行过程中,株洲市中院和石峰区人民法院还先后两次将2号楼中的702、703两套住房分别裁定给两位案外人。刘辉汉认为,一方面以没办相关手续而推脱说“不知情”,同时又擅自将查封财产裁定给别人,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表明法院并非“不知情”,而是明知故犯。对于法院以购房户“善意取得”为由不予执行,刘辉汉等也提出反问,“如果无效合同尚且是善意取得,农民工的权益难道就不是善意取得吗?”

  ■责任全无

  监督支付方“金蝉脱壳”

  直接债务人变成了“无财产可执行”,第三人光明集团成了农民工讨还工钱的唯一指望,而一纸私下签订的无效协议却使农民工的希望再次泡了汤。

  根据2002年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由第三人光明集团承担监督和平公司给付义务,第三人对尚未支付给和平公司的1号、2号楼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从现在售出的房款应当给和平公司的,由第三人光明集团直接支付给九建公司”。刘辉汉称,按照调解,137名农民工的工钱应该是上了“双保险”。

  然而,在株洲市中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不久,光明集团即与和平公司私下达成一个所谓的“土地转让协议”。和平公司以“土地转让”为理由免除了光明集团的债务。2005年4月,在明知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没有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株洲市中院执行局举行执行听证,认可这一协议并裁定“光明集团没有义务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两个债务人的私下协议竟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是典型的以执代审。”高星光、谢水生等人的代理律师秦斌说。

  刘辉汉则认为,这一协议幕后背景是为了“配合”光明集团的破产改制。2006年2月28日,他作为代表再次到市中院与参与听证光明集团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这一天恰恰是光明集团宣告破产的日子。白纸黑字写明的“监督给付”责任被推得一干二净。

  戴晓辉认为,光明集团并不是九建公司的债务人,其监督支付责任是有条件的,直接支付是以“售出房屋”为前提,既然出售房屋的是和平公司而非光明集团,那么光明集团就没有支付义务。“其实法院也打算请求政府从光明集团的改制资金中拿一部分钱来解决农民工问题,但由于光明集团强烈反对,加上改制资金缺口较大,这种可能性极小。”戴晓辉说。

  刘辉汉则认为,调解书上明明写着“光明集团对尚未给付和平公司的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并直接给付给九建公司”,但到了中院这里却以默认非法协议的方法推翻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光明集团不仅没有了给付义务,就连监督的责任也被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法院的立场和用意不言自明。

  ■无处讨薪

  民工不服湘高院裁定

  12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中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作为137名讨薪民工的代表,刘辉汉难以抑制内心的不满。“6年官司,最后竟变成了无处讨薪,难道法院就没有责任吗?”刘辉汉说,他们不服裁定,将继续通过司法途径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谈敬纯说,对农民工的遭遇和怨气她表示同情和理解,但这起案件的“执行难”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许多现实困难造成“执行不能”。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市场不规范等历史原因造成的。“事实上为了尽快帮农民工讨回工钱,法院曾研究过其他的解决办法,但由于农民工对法院已缺乏信任,至今无法实现。”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秋林认为,此案从一开始就面临许多难解的症结,如和平公司涉嫌虚假注册,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而整个项目运作没有土地、报建、规划、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执行面临巨大困难。“可以说,造成今天的局面,从光明集团、和平公司、九建公司到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都有责任。”吴秋林说,“当然,法院也并非没有瑕疵,但不能因此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法院。”

  “问题的关键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如何尽快讨回工钱,毕竟农民工才是最无辜的。”刘辉汉苦涩地对记者说。据新华视点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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