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无权巨资补贴中石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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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3:08 京华时报 | |||||||||
据《第一财经日报》12月27日报道,为补偿炼油业务亏损,中石化近日再获50亿元财政补贴。这已经是中石化近两年来第二次获得巨额补贴。 中石化发布公告称,自2006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持续攀升,境内成品油价格从紧控制,炼油企业亏损严重,是其获得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0亿元的原因。今年前9个月,中石化主营业务利润已经达到939.67亿元。既然亏损的炼油企业也属中石化的一部分,炼油环节的
中石化获得的巨额补贴属于财政资金,而财政资金应该主要用于公共事务,而非像这样用于补贴垄断企业。损有余、补不足是财税政策的基本原则,财政收入理当发挥平衡社会收入差距的杠杆作用,因而财政资金的使用应该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而不应像这样大笔补贴强势集团。 当前我国公共事务领域普遍面临财政支持乏力的局面,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保障力度不够。面对严峻的社会保障形势及其后果,财政资金显然应该更多地“雪中送炭”,而非没有必要地“锦上添花”。 今年9月,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公告就指出,2005年财政部从中石油上缴的所得税中退库100亿元,弥补中石化炼油项目亏损,这种暗抵收入的做法违反了“收支两条线”原则。更重要的是,像几十亿、上百亿元这样大笔财政资金的使用,政府部门根本无权自作主张。财税收入的使用应该进入财政预算,经由人大审议、批准,否则即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涉嫌违法。所以,对中石化进行巨资补贴,必须经过由最高权力机关审批这样的必要程序,由最高权力机关最终作出是否补贴的决定。 摘编自《潇湘晨报》12月28日 文/魏文彪 记者:魏文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