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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经适房销售政策未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3: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轶滨)本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没有变化,购买经适房5年内可以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售价不高于原价———昨天,市建委针对有媒体报道“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许出售”作出以上辟谣。

  12月27日,有媒体报道“从取得房产证之日算起,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许出售。” 对此,市建委重申称,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出售的政策没有改变,目前仍按照《关于已
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86号文件)执行。对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则可售给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价不高于购买价。购房5年以上的家庭则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同时缴纳成交额10%的综合地价款。

记者:刘轶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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