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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败诉试管婴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3:1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郭晓明)前天,全国首例试管婴儿起诉医院案在西城法院进行了宣判。西城法院一审判决称,经两级医疗机构鉴定,可以认定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在为余女士进行试管婴儿接生时,存在诸多医疗过失,造成了余女士死亡、婴儿小溪(化名)窒息的严重后果,应该赔偿死者家属125万余元。

  余女士的爱人桑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10月17日,因双输卵管不通,余女士在人民
医院进行了试管婴儿移植术,此后一直由人民医院负责孕期检查。

  2004年6月22日,余女士被诊断为具有血小板减少、羊水过少等异常分娩情况,人民医院定出了“尽早阴道分娩”的处理计划。从24日起,人民医院先后5次为余女士注射催产素。27日,在实施了近15个小时的催产素引产后,余女士终于分娩出女婴小溪。

  分娩后,余女士很快出现危险。抢救过程中,余女士心肺停止并丧失意识,人民医院为深度昏迷的余女士进行了子宫全切除手术,但2004年9月18日,余女士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与此同时,小溪也因“新生儿窒息”被送到北大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小溪仍在继续治疗中。

  据介绍,桑先生与余女士是高中同学,感情很好,爱妻的去世给他打击很大。事故发生后,桑先生辞去了北京外企高管的工作,带着女儿回到武汉老家。余女士父母都是湖北省农民,一直由做会计工作的余女士抚养。此事发生后,小溪、桑先生和余女士父母作为原告, 以人民医院明知余女士身体不适合自然分娩却没有实行剖宫产,存在多种严重医疗过失为由,将人民医院告上法院。

  诉讼中,法院委托西城区医学会进行鉴定。今年4月,西城区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余女士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人民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人民医院不服,提出到北京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今年8月,北京医学会作出鉴定意见为:人民医院在对余女士的诊治过程中存在5项医疗过失行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判决最终认定,经两级医疗机构鉴定,可以认定余女士的情况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人民医院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该院判决人民医院退还余女士和小溪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给付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等125万余元。

记者: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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