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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有个司机捎带朋友时出了车祸法院判了:赔30多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5:50 都市快报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手里牢牢捏着那三张判决书,金华婺城区罗店镇的刘某,突然觉得下半辈子一片迷茫。

  8月6日发生的事,至今仍然像是一场噩梦——那天,他开着刚买的二手货车,在路
上捎带了三个朋友。没想到,后来出了车祸,朋友一死两伤。

  手中的判决书,一再地提醒他这么一个残酷的现实:司机要对乘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判他赔偿30多万

  那辆二手货车,是刘某花了好几年积蓄买的。意外发生时,车子过户都还没做好。

  朋友的死伤让刘某成了三桩官司的被告(朋友是相继起诉的)。前天,金华婺城法院对这同一事件的三起官司中的最后一桩做出一审判决。综合三桩官司,刘某对朋友的一死两伤,要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一共要赔30多万。

  法官解释: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故由于超载(核载三人, 实际载了四人)、刹车失灵等原因造成,由刘某负全部责任。

  法庭认为,既然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他是出于好意让原告搭车,而且是无偿行为,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刘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减20%,承担80%,这个比例是法官的酌情裁量。

  对于刘某来说,除了这30余万的赔偿款,还可能因重大交通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好意同乘”的责任,一般这么定

  刘某的案子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在司法上定义为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因为车辆的激增,这几年“好意同乘”一类的纠纷越来越多。2003年,25岁的江苏卫视主持人张某,酒后驾车载着三位朋友一同回南京,途中与一货车相撞,包括张某在内的四人全部死亡。三位乘客的亲属随后向张某的亲属提出赔偿。最后法院判定肇事的货车司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父母在张某(酒后驾车承担次要责任)的遗产范围内承担31万元赔偿额的20%,另10%由那三个朋友自己承担,因为他们明知张某喝了酒,应该能预见其中的风险。

  今年11月,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一审判决,被告承担乘客40%左右的医药交通等费用,但性质是补偿。合肥的判例有一个特点,它指出乘客作为无权乘车的搭乘者,应当承担自愿同乘期间的相应风险,这一点降低了被告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对好意同乘侵权的责任,在法律上尚属空白,关于“赔偿”还是“补偿”,搭乘者要不要自愿承担风险等焦点问题,其实争论的就是要不要赔,赔多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对“好意同乘”的责任问题做过专门研究。他对处理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建议也成了目前司法界此类判例的一个重要参照依据: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事故中受伤应由机动车方进行适当补偿,补偿的数额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一半;另外,还要看看事故的原因,责任在司机还是搭乘者,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

  金华婺城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涂法官说,他在判决时就参照了杨教授的意见。

  司机怎么办,才能尽量降低风险

  而对于司机来说,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下面的选择大概是较为理想的:

  头一个,保险。如果搭乘者有“人身意外保险”,出事车辆的保险中包含了“车上人员险”,则事故造成的损失,还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一部分补偿。

  再一个就是像山东一家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一个事先补救办法:乘车前,双方至少要口头约定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当然,这多少有些尴尬。

  当然,不难想象,很多司机会因此倾向于,减少让熟人搭车的次数。

  有些国家的做法是:鼓励“好意同乘”

  耐人寻味的是,西方的一些国家,鼓励公民搭便车,并在立法上给以支持。因为,同乘可以节省能源,对社会有益。

  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就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说的就是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就应该对机动车的种种意外有一个清醒认识,既然意识到了危险而又去自愿面对这种危险,那么他就不能因为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当然,前提是双方都不能有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

  其实,合肥的判例也已经部分地参考了这个精神。

  要让助人为乐者不因自己的善良之举而承担额外责任,让“搭顺风车”的过程中,乘客招手和司机停车都能无所顾忌,其实还要依托强大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在国外,搭乘者的风险也是鼓励他们通过保险的形式进行转移,也就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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