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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她行贿理所当然 为什么他举报别无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5:50 都市快报

  

为什么她行贿理所当然为什么他举报别无选择
这是犯罪!

  这是人情往来。

  他们本是师生。学生陈静刚从内地到香港3个月,任课教师戴晖辉已融入香港社会十几年。在一门课程考试前10天,陈静拿出1万港币贿赂戴晖辉买题,戴毫不犹豫将此事举报
至廉政公署。陈静因此被判入狱6个月。

  这在内地几乎是不可想像的。

  不同的地域标签,使两人截然的选择如同一面镜子,折射出两地不同的反腐环境和公民意识。

  2006年9月,陈静从武汉到香港,进城市大学数学系攻读博士学位。最初来香港的兴奋过后,陈静开始感到压力,她对同学说,周围的人都很厉害,她担心自己做不到最好。

  12月,陈静迎来了到城大后的第一次挑战——课程“应用分析选论”将在12月16日考试。这门课是博士生两门必修课之一,有一定难度。

  如果考试不能通过,除了陈静所看重的“面子”受损,另一个现实就是失去奖学金。对内地学生来讲,这笔钱是在香港读书的基本生活成本。

  在双重压力下,恐惧考试失败的陈静选择了她认为的“捷径”——给任课教师戴晖辉送钱“买考题”。

  但陈静没想到,自己会触犯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中规定的“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被判即时入狱6个月及充公1万元贿款。

  仅3个月,陈静就从高峰跌至低谷。除立即要开始服刑外,极有可能依惯例被学校开除学籍,人生也将被记入抹不去的污点。

  内地学生:“理所当然”的行贿

  法庭上,陈静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因对香港的反贪污法例不熟悉才干犯本案”。

  据戴晖辉表述,12月6日,他在办公室的信箱发现一个信封,内有1万港元现钞。稍后,他收到一封匿名电邮。寄件人自称是其学生,希望获得本月16日举行的期终考试试题和答案,送上1万元是为“感谢帮忙”。11日,戴晖辉又收到两封匿名电邮,催促他将试题及答案通过电邮传给她。

  之后,戴按照廉政公署指示约她(后来证实是陈静)见面交易,陈静毫无防备地答应现身,并提醒戴带上一本空白的答题本供她抄答案。13日中午,陈静接过戴给她的试题、答案和答题簿,正在抄写第一道题答案时,被周围埋伏及假扮顾客的廉署人员拘捕。

  先汇钱、再等着收货……从整个过程看,陈静是非常熟稔行贿的这套程序的。陈静2006年7月份刚毕业的华中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不愿谈起这个让他们“丢人”的学生。

  多位城市大学教授表示,没有听说过有学生用钱贿赂教师,城大也没有这种风气,相信只是个别事件。但这一案件也对来港者熟悉和遵守香港的法律、社会规则带来警示。

  香港教授:别无选择的举报

  “有报纸说我处在是非漩涡中,实不知‘非’在何处。”戴晖辉说,“我只是在做一个法制社会公民应该做的事,我相信几乎每个香港教授都会这样做。”

  戴晖辉出生于内地,1984年浙江大学力学系毕业后赴英国、加拿大留学,1995年进香港城市大学任教。

  收到钱和匿名电邮后,戴晖辉与系主任商量,随后向校方高层汇报。高层认为事态严重,决定向廉署举报。

  “我是第一时间向学校汇报,没有过一分钟犹豫。”戴晖辉说,“匿名送钱和用匿名电邮索要试题和答案,在香港已构成犯罪事实。”

  戴晖辉表示,除举报贿赂,他别无选择,即便师生之间也不会有私下处理的可能。“我到最后一刻才知行贿者是谁。”

  他说,作为公民,举报犯罪是责任。作为老师,传道授业解惑是职责,却不能代替执法者私下处理一件犯罪行为,而私下处理在香港也是一件犯罪行为。

  “纵容犯罪,会对法律制度造成极大破坏,结果是全社会受伤害。”戴晖辉说,他也不愿意看到学生入狱,但她已是成年人,应该为此行为负责。

  ■延伸阅读

  内地和香港反腐有哪些不同

  由此案引申,记者采访了前任香港廉政公署副廉政专员郭文纬、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王绍光,以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

  内地:有最低涉案金额

  香港:1元都必须绳之以法

  记者:有人认为“1万港币判6个月”太重。量刑的思路差异还体现在:香港对贿赂问题“零度容忍”,而内地规定了“行贿10000,受贿5000”的最低涉案金额。

  郭文纬:关于腐败的举报范围,我们称为“零度容忍”,无论大贪、小贪都是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必须绳之以法。零度容忍几乎成了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对腐败全民共诛之。在初期,匿名举报占了60%到70%。如今实名举报的人已达75%,而且都自愿配合调查。

  内地5000元以下不算贪污罪,只会被行政处理,这样肯定没有阻吓作用。其实5000元不少,它传递着一个信息——放纵贪污。其实贪污很少是直接送大钱,通常是一步步来的,先是过年过节送礼物,然后请吃海鲜,你去,请卡拉OK,你又去,慢慢就堕入贪污里。对于贪污数额很少的情况,香港的量刑比内地重得多,所以香港人一般不敢下水。

  王绍光:六七十年代,内地有一个很好的词——“防微杜渐”,即便使用公家信纸,都会有问题。现在却不常用了,思路也变了,强调“抓大案要案”,但却陷入“越抓越大、永远抓不完”的怪圈。这一后果从80年代以来对“大案要案”的标准不断上升就可见一斑: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

  内地:对贿赂处以重罚

  香港:增大被抓的机会

  记者:内地对贿赂的处罚不可谓不重,甚至受贿10万元以上就有可能被判死刑,为何效果却不如不用重典的香港?

  郭文纬:死刑当然有一个阻吓的作用,人家说杀一儆百嘛。但杀一儆万可不可能呢?

  经验证明,对贪官,阻吓作用不在于死刑,而在于他从高高在上变成阶下囚,他们的整个家庭要蒙羞。如果有一个机制让他所有贪污来的钱和所有的财产充公,让他们一无所有,这个作用已经足够。

  任建明:内地是重刑事,轻民事和行政,而香港反之。其实,腐败犯罪主要是侵害财产,从利益角度让犯罪者得不偿失,效果更好,否则,刑事虽重,但经济利益上却一本万利,甚至“牺牲他一个,幸福几代人”。

  内地:行贿者常被同情

  香港:两者是犯罪共同体

  记者:陈静作为“行贿”一方,甚至博取了某种同情。这也体现了两地对于“行贿”和“受贿”上的看法不同。

  任建明:与香港行贿和受贿并重不同,内地一直是“轻行贿”而“重受贿”。受到法律严惩的通常是受贿者,而行贿者却少有受到严惩的。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常常寄希望于行贿者,过度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

  对行贿者“宽宏大量”的深层次原因存在于社会文化意识之中。人们容易认为,与那些高高在上的贪官相比,行贿者往往处在被动情境中,被涂抹上了“弱者”色彩。在一个权力缺乏制度性约束的社会里,甚至将行贿理解为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风尚,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

  事实上,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构成了一条衍生权力腐败的“犯罪链”。在行贿变得低成本、高收益之时,主动行贿越来越多,腐败链条越来越难以控制。

  内地:情、理、法的社会

  香港:法、理、情的社会

  记者:这是香港高校“买考题”第一案。有人认为,此案发生在师生之间,老师应有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职责,是否可以网开一面?

  王绍光:类似的学生贿赂确实第一次听说。内地是个“情、理、法”的社会,香港虽然比西方学校更讲“情”,但也要遵循“法、理、情”社会的规则,涉及到这种贿赂事件,不会讲情。

  任建明:内地讲“教书育人”,老师对学生做思想工作。但大学生一旦过了18岁成为公民,教化作用就很小了,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而且,老师也有可能管不好,在香港这样的法制社会,弄不好还会让自己离犯罪越来越近。

  据三联生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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