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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大恶极 斩立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5:5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8日上午就邱兴华杀人案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维持原判,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邱兴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陕西省高院做出的终审裁定认为,邱兴华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维持原判。

  2006年10月19日,在陕西杀害10人又流窜作案的邱兴华被一审判处死刑。法院审理认为,邱兴华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故依法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一审判决后,邱兴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访谈

  陕西省高院:审判邱兴华我们很慎重

  昨日,陕西省高院参与二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就此案中舆论关注的一些问题,解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审判邱兴华案,省高院是不是压力很大?

  省高院:没有压力,但因为此案广受关注,我们肯定要慎重对待。

  记者:精神病鉴定一事沸沸扬扬,不予采纳不怕招来非议?

  省高院:辩护人没有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经调查,法院认为邱兴华在作案过程中没有精神病症状。社会上如有人对裁决提出不同意见,只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探讨,都是正常的。

  记者:终审裁决迟迟不来,省高院是不是在犹豫?

  省高院:不存在。因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记者:有人觉得对邱兴华立即执行死刑,是不是太快了。

  省高院:此案之所以快,是因为将二审审判与死刑复核合并进行,在死刑命令签署以后就立即执行,这些均符合法律程序。

  焦点

  “精神病”鉴定意见为何不予采纳

  备受社会舆论和各界人士关注的邱兴华“司法精神病”鉴定一事,昨日最终尘埃落定。陕西省高院认为,检察人员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精神病”证据法庭不予采信

  二审庭审中,辩护律师当庭举出邱兴华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所写并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13名村民的联名材料,证明邱兴华的外祖母家有精神病遗传,邱兴华之母有精神病,建议法庭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审出庭检察员经询问后指出,辩护律师所举的两份证明材料均是由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提供的,不是律师依法定程序调查获取的,其来源不具有合法性。此外,检察员指出辩护律师列举的两份证据材料,与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相关证据相互矛盾,缺乏客观真实性,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庭审后,陕西省高院对辩护律师当庭列举的两份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村委会主任阮英刚、村文书何冉宝证明,他们给何冉凤出具的村委会的证明材料,是在何冉凤的极力要求下所写。何冉奎等人证明,他们13名村民联名证明材料,是何冉凤拿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让他们看后所写。

  据此,陕西省高院认为有关辩护律师提出邱兴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两份证据,因来源不合法,证明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不予采信。

  邱兴华作案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关于对邱兴华是否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经陕西省高院查明,无证据证明邱兴华亲属有遗传精神病史,也无证据证明邱兴华曾患精神病。

  陕西省高院认为,邱兴华在作案前,向其表兄、表侄流露出其杀人的想法,并将杀人时间选择在铁瓦殿住持熊万成等人在殿内住宿的晚上,说明其杀人是有预谋的;邱兴华在实施犯罪中,选择了足以致人毙命的斧头、弯刀等凶器,逐一打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使10名被害人当即毙命;邱兴华对特别痛恨的被害人熊万成的尸体,采取了特别残忍的手段进行侮辱,说明其杀人报复的目的明确;杀人后,邱兴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此案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邱兴华对作案动机、原因及手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精神表现。

  陕西省高院综合以上分析认为,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律师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版稿件据新华社、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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