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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少杀慎杀 严打决不手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5:5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决定》规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决定》同时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背景知识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和慎重,在经过两审程序审理的基础上,针对死刑案件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今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决定,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多年来我国对死刑适用程序所做的最重大的调整,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都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保留死刑 严格控制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将如期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28日宣告。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肖扬表示:“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肖扬表示:“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

  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将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核准死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首先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肖扬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继续依法开展“严打”斗争,有效运用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手段,对于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肖扬强调。

  新华快评

  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大步骤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大事,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大步骤。

  人命关天,对于刑事案件,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别程序。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方针,并为此建立了死刑核准制度。“死刑案件必须慎之又慎”一直是司法机关坚持的重要原则。

  上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法院行使,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这一授权逐渐暴露出死刑案件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的问题。这是死刑核准权上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主要原因。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尤其是近年来党中央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执政理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我国也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从这个大背景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中央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的重要步骤。实施这一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有利于更有力、更准确地依法惩罚严重犯罪,有利于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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