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超5万处分不动产要报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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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6:13 新京报 | |||||||||
北京地税出台《纳税人涉税资料报备管理办法》,提供虚假资料者最高罚款5万元 本报讯(记者左林)昨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出台《纳税人涉税资料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明年2月1日起,欠缴税款数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涉税资料报备。同时需要报备的还有纳税人有合并、分立等情形。
《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欠缴税款数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要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税款这四种情况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情形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人员过错造成纳税人报备资料遗失或损坏的,也将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