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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6: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决定》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
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决定》核心内容包括规定,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统一适用死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当天表示:“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访谈最高法:坚持少杀慎杀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28日表示:“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这位发言人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历来坚持严格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制的统一。发言人说,坚持“少杀、慎杀”,就是要严格掌握和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这是法律权威的最终回归,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

  举措增配2名副院长

  据介绍,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据新华社

  新华快评

  尊重生命的重大步骤

  这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大事,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大步骤。

  人命关天,对于刑事案件,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别程序。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方针,并为此建立了死刑核准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施这一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有利于更有力、更准确地依法惩罚严重犯罪,有利于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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