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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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7:40 扬子晚报 |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05]81号)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都明确规定了农业普查的时间、内容、对象和要求。 我省通知规定: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普查对象是在我省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一是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是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是村民委员会;五是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我省通知要求:在普查工作中,凡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以及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资料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