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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假等行为处罚更严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7:42 潇湘晨报

  本报长沙讯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相比原先,《护照法》对造假等行为的处罚更严厉。

  《护照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
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颜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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