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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政策问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8:20 荆楚网-湖北日报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四、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六、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七、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1.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实行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个人转让股票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十、纳税人从什么地方领取纳税申报表?

  答:《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和取用。因此,纳税申报表既可以从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十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十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十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能否委托他人办理申报?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十五、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六、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七、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主要有哪些纳税人?

  答: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

  十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

  答: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十九、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进行了正常日常申报后,还是否需要办理年度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像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十二、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时,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三、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四、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十五、各张纳税申报表具体适用对象是怎么区分的?

  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共有9张附表,适用范围分别是: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月份自行申报,由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款的不填报此表;

  (三)《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申报;

  (四)《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分别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月份预缴和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分别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按月或分次取得所得和年度取得所得申报;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按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申报纳税,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年终汇总申报纳税适用《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二十六、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各类申报表。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四)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五)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二十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纳税人纳税申报涉及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怎样做到为纳税人保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二、如有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三、纳税人在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也自行办理了纳税申报,是否还需要补税?

  答: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项目,不同项目需要分别计算各项目应交税额,如果取得收入时分别已足额纳税,年度申报时就没有补缴税的问题。比如同一年度既有工薪收入,又有稿酬收入,又有劳务报酬收入,平时均已足额纳税,年度申报时就没有补税的问题。但是,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应该把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纳税,由于纳税人平常缴税分别扣除了费用,合并收入后也可能适用更高一级税率,因此,合并申报会出现应补税的情况。

  三十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明年申报期顺利开展这项工作?

  答: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去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辅导、受理申报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省地税部门认真研究分析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周密安排部署,广泛宣传政策,实行整体联动,将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各种优质服务: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

  (二)在年底前,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地方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方便纳税人领取申报表。

  (三)在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接收纳税申报表的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设立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为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开辟各种申报途径,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如条件具备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申报系统,推行网络申报,以及运用邮寄申报,等等。

  (五)对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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