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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8:53 中国环境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宁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十五”以来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全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重点流域、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逐年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生态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以消耗资源为主的结构性污染问题仍很突出,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发展模式还没有根本转变,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能耗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环境质量和环境状况不够稳定,环境监管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不足,不能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的需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仍不尽完善,一些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有待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更加迫切,环境保护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任务将更加艰巨。

  (三)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

  “十一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状况好转的关键时期。面对经济发展加快、环境压力增大的严峻挑战,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实现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宁夏。

  二、进一步明确“十一五”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管环保、社会办环保”理念和“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项目带动战略,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环境执法,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五)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要求,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

  3、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制定并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4、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5、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全面提高科学技术对环境保护的支撑能力,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和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环境监管体制。

  (六)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区环境质量整体有所提高,重点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黄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主要湖泊水质达到景观水体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得到有效保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重点行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得到初步恢复,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基本建成较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较为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七)实施差别调控政策,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按照生态功能要求调整区域发展布局。对于优先开发区域,要坚持环境优先,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开发区域,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对于限制开发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选择对环境危害小、有利于生态功能恢复的开发方式,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发展特色经济,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对于禁止开发区域,要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除从事生态保护建设、旅游服务的人员外,逐步引导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口有序转移。

  (八)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

  要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为优化经济增长、转变增长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加快发展与保护环境发生冲突时自觉服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真正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实行环境准入制度,禁止新上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建设项目,强制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挥环境保护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认真抓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加快推广。以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工业;以清洁生产为重点,对重点区域、行业的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以发展循环型农业为重点,加强对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以生产和消费为重点,推进全社会经济循环。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ISO14000认证和环境行为评价,创建环境友好企业,鼓励发展循环型服务业,树立绿色消费理念,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倡导环境友好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循环经济体系。

  (十)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完善环保产业的政策导向,抓紧研究全区环保产业发展重点、目标和途径,制定明确的环保产业目录,完善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实用技术的开发、引进、推广使用和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依托我区机械制造业的优势,积极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培育一批有实力的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充分发挥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环境保护设施的市场化、企业化、专业化运营。加强环境市场监管,严格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制度,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的规范运行。

  四、抓住重点,分类指导,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一)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黄河宁夏段流域综合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和科学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监控,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坚决打击危害群众饮水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2007年底前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排污口,2008年底前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排污口。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2.2万吨,黄河出境断面水质基本达到三类标准。要抓紧编制黄河干流、清水河、四二干沟、银新干沟、第三排水沟、清水沟、灵武东沟、吴忠南干沟、沙湖、银川湖泊湿地等水域的环境治理规划,并于2007年三季度前启动实施,到2010年水质要达到功能区划要求或明显改善。坚决淘汰和关闭耗水高、污染重、规模小的企业,其他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对达不到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要限产限排。重点治理造纸、酿造、制药、化工、马铃薯淀粉行业废水污染,新建化学制浆造纸、草浆造纸和马铃薯淀粉项目必须分别达到年产1.7万吨、3.4万吨和5000吨以上规模。加强对流域内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2008年底以前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二)以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及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为重点,推进工业集中区域污染防治

  进一步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工作,2006年底前完成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环评编制、评审和核准工作,2007年全面实施。制定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基地内煤矿、电力及煤化工等行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防治措施,重点预防和解决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及生态修复问题。切实加强工业园区项目环境监管,进一步强化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制度和项目环评管理,对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超过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准开工建设;对达不到“三同时”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准投产使用。加强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所有工业园区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实现工业“三废”集中处置。鼓励工业园区企业采用先进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技术,形成园区内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循环链,建设清洁生产型和循环经济型的新型工业园区。

  (十三)以降低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强化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确保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到2010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1.1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得超过16.2万吨。制定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个明确企业脱硫目标和进度,已投入运行的所有老燃煤电厂必须在2010年上半年前投入运行脱硫设施,其中国电石嘴山发电公司1、2号机组、国网大坝电厂3、4号机组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脱硫设施并稳定运行,对于未完成脱硫计划的电力企业予以关停,同时停止审批新增项目。限期关停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和服役期满的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安装运行脱硫设施,并达标排放。严格新(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审批,新(扩)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脱硫设施,否则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加强电力企业环境监管,所有燃煤电厂必须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强化煤焦化、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治理力度。加快开发利用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造成大气污染的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坚决关闭和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的生产设备。新建项目中,电石生产单台炉容量必须达到25000KVA以上并采用密闭或内燃方式,铁合金矿热电炉单台容量必须达到25000KVA以上并采用矮烟罩半封闭或全封闭型,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并且年生产能力达到60万吨以上。

  (十四)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稳定运行为重点,抓好城市环境保护

  加快各市县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全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70%;污水处理厂建设要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并与供水、用水、节水、中水回用统筹考虑。要深化价格和收费改革,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严格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管,确保处理设施达标运行。进一步实施城市清洁能源和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业油烟污染和建筑施工、餐饮娱乐等噪声污染问题,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加强城市湖泊湿地、天然林草、河道水系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积极促进银川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十五)以抓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全国试点工作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全国试点工作,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要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动机制,实行整体规划、各负其责、分步实施;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改善饮用水水质;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搞好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开展农村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综合治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综合治理污染超标耕地;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创建一批生态村、生态镇、环境优美乡镇。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六)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加快六盘山、中部干旱带、银川市湖泊湿地三个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质量。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制定并落实环境恢复治理措施,建立生态恢复补偿机制,提高矿山“三废”资源化利用率;合理规划旅游资源,倡导开展生态旅游。

  (十七)以加强放射源、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监管为重点,确保环境安全

  完善放射源统一监管体系,严格执行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制度,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以无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行业为重点防治电磁辐射污染,对造成周围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项目要限期整治。加强放射源监测网络建设,完善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系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开展医疗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工作,规范医疗、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储、转运、贮存和处置全过程控制,严防管理不当造成的环境事故。加快完成自治区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各种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十八)以实施四大环保工程为重点,加快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实施环保项目带动战略,把重点环保工程纳入自治区“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自治区“十一五”黄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工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工程等四大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加快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五、坚持创新,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十九)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加强地方环保法规建设,加快《宁夏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进程,重点解决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保执法难度大等问题。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强化环保现场执法检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查处环境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越权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十)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制定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市县,并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全面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严禁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切实把总量控制任务和总量削减计划落实到项目环评审批、清洁生产审计、重点区域治理、环保资金支持、环境保护工程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各个方面。新建项目必须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环境治理工程腾出总量,方可准入;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实现增产不增污,方可立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十一)制定和落实环境保护激励政策和投入机制

  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制定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和环境污染治理的优惠政策。对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的环境友好企业和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可申请税务部门审核,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优惠;对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可申请税务部门审核,给予五年免征所得税优惠;上述企业免税期满后,可享受国家西部开发15%所得税税率优惠。对因污染搬迁另建的工业企业,可申请税务部门审核,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优惠;对重点水污染企业及铁合金、电石、水泥等工业粉尘排放强度较大的高载能行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执行平谷电价。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企业治理污染所需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严重违反环保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其各类评优、评先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并逐年增加,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拓宽环保资金渠道,用好环保专项资金,加强与开发银行在环保方面的金融合作,采取建立基金、联合经营或BOT等多种融资形式,扩大社会化环保投资份额。

  (二十二)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环境信息公告制度,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自治区、市、县要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情况公告,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自治区和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和主要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自治区环保局要在主要媒体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强化社会监督。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舆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积极引导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加强环保法律、政策、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二十三)推动环境科技进步

  切实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引导和促进企业逐步成为环保研发投入、成果应用和自主创新的主体,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广应用环境治理先进适用技术,重点研发、引进造纸、化工、马铃薯加工、制药、食品等有机废水治理技术及循环利用技术,高耗能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技术,以及节水、节能和生态修复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加大环境科技投入力度,环保专项资金要对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每年要拿出环保专项资金的5%~10%专门用于环境科研。强化环境科技平台建设,环保部门要抓好1~2个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公益性科研单位建设,突出抓好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等科研单位的机制和体制创新,建立省级环境科研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加强环保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环境科技人才的激励和奖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扩大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十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环境保护列入干部培训的必修课,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公务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对企业管理层、在职员工进行环保培训,推行企业环保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下乡”和“千村万户环境科普”活动,增强广大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在社区组织开展环保科普宣传和日常环保活动,大力倡导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重视环保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提高公众环境科学知识水平。

  (二十五)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

  加强各级环保机构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完善“12369”举报中心;加快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努力形成全区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系统;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和防护装备,建成自治区应急预警指挥中心。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环境信息基础网络平台和环境数据传输网络系统,提高环境工程技术研发能力和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十六)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

  在全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检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贸、财政、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紧密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并完善协调机制和环保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及各市、县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组织,定期研究、协调、处理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七)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对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任务和工程等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将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项目和资金,将环境保护各项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到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部门领导,落实到各排污单位。

  (二十八)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

  逐步推行绿色GDP核算。要不断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环境质量控制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及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任期内考核,并开展领导干部环境责任审计,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和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职责的,不能参与先进评选与表彰。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环境违法问题处理不力、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工作,以及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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