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启蒙的生动标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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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00 东方网-文汇报 | |||||||||
诸晓 昨天上午,杀人犯邱兴华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至此,这一引起公众和专家广泛关注的杀人案,在历时漫长的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 一个杀人犯走向了自己的最后归宿,但围绕这一杀人案的争议仍未结束。而正是从
一个杀人案的审理,如此备受社会各方瞩目,如此自发地在民间理性展开讨论,又如此深刻地触及程序正义本身,是我们社会生活中多年少见的现象。尽管法学家提出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法庭以无“有说服力的证据”没有采纳,但对“司法鉴定”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程序意义,人们确实多了一个感性标本,由此所产生的实际启迪作用,料想远比教科书条文来得生动。 作为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理念之一,公平正义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逻辑起点。实现公平、伸张正义的制度保障,很大程度上有赖司法制度的完善。就这一点说,邱兴华杀人案审理引发的诸多看法,无疑给我国正在践行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案例。至少,在被告处死后争议依旧,为我们以后面对类似案件预留了反思空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