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死刑判决杀人犯邱兴华被枪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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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00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西安12月28日专电(驻陕记者韩宏)今天上午10时,杀害11人的杀人犯邱兴华在陕西省安康市被执行枪决。 就在邱兴华被枪决前的20分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当庭宣布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汉阴“7·16特大杀人案”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在本次庭审的陈述中,邱兴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说:“我该死,罪恶滔天,杀人偿命。”当听到法院的最后宣判时,邱兴华再没有任何表情。 此次二审中,邱兴华的妻子何冉凤委托邱兴华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此前20天,二审法庭经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认为,邱妻和村委会关于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证言与一审时出具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辩护人当庭出具的邱兴华患有精神病的证据缺乏证人证言和证明材料的基本科学要求,检察机关提出的反驳意见充分有力。 陕西省高院在慎重研究后于今天上午宣布的终审裁定中认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