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 七类贪污贿赂案件不适用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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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28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具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等七类情形的贪污、贿赂案件不宜适用缓刑。 这七类案件是: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代罪行;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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