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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34 海峡都市报

  N新华社、北京晚报、法制晚报

  本报讯 从明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将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28日表示:“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法院要求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这位发言人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最高法院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同时,还将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法院要求,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最高法院同时强调,对那些依法应该适用死刑的,不能为了迁就一些人的强烈要求,就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也不能因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予以轻判。

  家务事邻里纠纷案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法院强调,在审判死刑案件时,要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对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可通过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办法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救济。

  七种贪污、贿赂案一般不宜判处缓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达表示,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对于七种贪污、受贿案件一般不宜判处缓刑:

  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代罪行;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被告人亲属或单位愿补偿可视同赔偿

  王明达介绍,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

  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给予补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

  相当数量大要案今后在北京审理

  据介绍,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今后还会有相当数量的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可能指定北京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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