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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要听取被告人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42 金羊网-新快报

  最高院解释死刑复核如何保障被告人权利,死刑核准要听取被告人意见

  新快报讯(综合)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为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于2005年下半年,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调整了刑事审判庭的职能分工。

  5个刑事审判庭都参与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其中,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

  就如何在死刑复核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讯问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反映自己的意见。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发言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死刑核准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此外,尽管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审限,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明确要求进一步提高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公正、及时地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为刑事审判庭配备一批法官助理,使审判人员从大量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研究案件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问题。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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