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单位担责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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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45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西研】某学校教师在自家房子内发生煤气中毒,因房子是单位的企业产,现在伤者的公公已经购买了产权,并交纳了维修基金,伤者认为单位有责任对房屋进行维修保养,故起诉索赔各项经济损失9500余元。日前河西法院审理后,判决单位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某学校教师王丹(化名)所住房子为某单位企业产,该房子原来由王丹的公公李海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丹所居住的房子是某单位企业产,后王丹公公李海购买了房屋的产权。根据相关法律,房改购房超过一年的,作为售房单位及房屋所有人均有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的责任,因此对王丹因煤气中毒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单位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单位赔偿王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800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