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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说法专家答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45 每日新报

  本报与天津市律协联合推出

  发送短信至88164848

  Email:xbflzjt@sohu.com

  今日答疑专家:刘卿文 律师

  137××××6959发来短信咨询:我开设了一家乡镇企业,为筹集资金,我以高额利息及固定回报的承诺,向该乡镇村民吸收了200多万元的存款,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法律专家团成员、易道律师事务所刘卿文律师解答:我国对吸收存款的机构有严格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像信托公司,只能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公众发行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指定用途。应该说,以各种基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筹集资金,许以固定或相对稳定,甚至是高额的回报,实际上与吸收公众的存款性质相同。《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事的处罚。

  133××××8665发来短信咨询:我是甲、乙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因甲公司运作急需资金,而乙公司资金充足,我能否将乙公司的资金暂时注入甲公司使用?

  刘卿文律师解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否则,按该条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依该条规定的量刑幅度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乙公司虽然同属你控制,但从法律意义上讲毕竟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实体,据此,你无权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乙公司的资金,注入甲公司。甲公司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缓解资金紧张。新报记者 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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