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以工代赈”首定统一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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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47 中安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本报讯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对全省以工代赈工作的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等都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我省首次正式出台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今后我省的以工代赈投入,包括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实物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和地方各级配套的资金投入,将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
《办法》指出,今后全省所有的以工代赈项目,都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投入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则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同时,以工代赈工程将实行省直接管理到县(市、区)的垂直管理模式。此外,投入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推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项目需求量大、规格品种统一的水泥、沥青、钢材等物资,可以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招标采购。 《办法》明确,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以工代赈资金规模,结合各县(市、区)农村贫困人口数量、自然和经济社会状况、基础设施水平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等情况,提出落实到县(市、区)的资金分配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后,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告,同时组织乡(镇)、村两级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还强调,我省范围内的小型以工代赈项目,须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同时劳务报酬总量应控制在投入资金的10%%左右,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 据悉,《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报记者胡金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