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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死刑复核不是审判而是救济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54 中国新闻周刊

  争议

  在1996年前的16年间,不少法律界的人士对死刑复核权下放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例如,经济犯罪死刑和外籍人士死刑的核准权仍在中央,意味着官员的死刑核准更为慎重,外籍人士享受着超国民的待遇。

  为期3年的第一轮严打结束之后,中央内部开始出现主张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的声音。

  1996年3月17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刑事诉讼法》除了重申“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同时,原先的刑诉法第23条被修改为只能上不能下的“单向条款”: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同时,1983年的从快决定被废止。

  既然刑诉法中再度明确了死刑复核权归属最高法,并且从快决定已被废止,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撰文表示,死刑复核权实际上已经被收归最高法。

  一年半之后,事实证明陈卫东等学者的表述仅仅局限在理论层面。1997年9月26日,最高法下发《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维持了原来的死刑复核中央与地方分工的格局。此时,距离修订后新《刑法》、新《刑诉法》1997年10月1日的正式施行只剩下最后5天。

  自那时起,关于死刑存废、死刑复核权回收的研讨会一个接着一个。“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学者意见不一”,刑法学专家高铭暄说,“但在死刑复核权回收问题上,学界意见高度一致。”

  回收

  回收的转机起始于十六大。

  此前的十四大和十五大,中央虽然在报告中都提到了司法改革,但在十六大,这一提法被精进到了“司法体制改革”。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都颇受鼓舞。

  2003年5月8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小组成立,表明十六大的提法不仅仅是一句口号。随后,到2004年年初,“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都向中央递交了各自的体制改革报告。中央在一段时期后做出批复,排在第一位的改革就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也在起草制定中,主张回收的意见是:回收于法理有据,不回收于法理无据。如果回收,对中国的法治形象、人权保护形象将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

  以肖扬为首的最高法领导采纳了主张回收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反映给了中央。后来最高法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报告的提交与中央的一系列施政方针相吻合,“近年来党中央大力推行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执政理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全面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也就提上了日程”。

  在获得中央明确的肯定意见后,死刑复核回收被写进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至此,死刑复核回收已是箭在弦上。

  在回收大局已定的局面下,以何种方式回收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学界起初的意见是:设立大区法院。同时,大区法院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但是,“大区法院毕竟增加了一个级别,与近年来权力向上集中的趋势有所不同”。法律界的一位人士说。

  调研过程中,肖扬将高铭暄请到办公室当面咨询。高明确回答:增设刑事审判庭的办法更为直接有效。

  在前述最高法写给中央的报告中,最高法申请增加3个刑庭,加上原来的两个刑庭,共5个刑庭负责死刑复核。其中,有一个庭继续负责经济犯罪死刑的复核,其他4个刑庭分别分管其他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针对10年前开始的争议中,涉及的最高法人员匮乏的局面,此番动用了两年的时间进行组织上的准备。首先,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两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其次,分两期培训了全国高、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刑庭庭长600余人;第三,从各地分三批选调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目前,这些人已经陆续上岗。

  2005年底,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7月1日起,各地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全部开庭审理。而在这之前,80%的死刑二审案件没有开庭,广受诟病。“本来,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在事实上导致了死刑二审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程序上已经不够严密,如果案件再不开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影响。”高铭暄说。

  在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就绪之后,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死刑复核下放的最后法理依据废止。至此,死刑复核回收进入到了最后的程序修订阶段。

  最高法明确向本刊表示:死刑复核程序不是审判程序,而是救济程序。因此,复核死刑案件是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符合诉讼程序的书面审理,依法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最高法副院长姜兴长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的,承办法官应当听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对下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依据法律认真研究答复,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另外,最高法还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目前,最高法已经出台初步的指导意见,“正式意见还要等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调研才能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记者 杨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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