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讨薪诉求被驳回拆仲裁委招牌回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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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9:56 石家庄日报 | |||||||||
本报广州讯“我就是要出口气!一切后果我自己来承担。”26日上午,39岁的自甘肃庆阳来深圳打工的张百宁因不满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驳回其讨薪诉求,一怒之下,拆走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招牌,并徒步一个多小时将招牌带回家。当记者27日见到张百宁时,他仍显得非常激动。27日晚7时,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工作人员通过记者得知张百宁的情况后,与张本人进行了电话沟通。而张百宁则表示,只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帮他解决了问题后,他才会归还牌子。
对于张百宁拆走政府招牌的行为,广东省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辉表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信访者有“六不准”,而拆走政府招牌并没有明确在“六不准”之列,但张百宁的行为明显过激,相关部门可拿回招牌,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张百宁拒不归还,公安机关可介入,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若仍然屡教不改,则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南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