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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原厅长被判刑十年 驳回王兴尧自首辩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0:5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省高院日前对省交通厅原厅长王兴尧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王兴尧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的判决。因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漏算其家庭合法收入的证据,终审对漏算的合法收入32539元在不明财产总额中予以扣减。

  现年56岁的王兴尧,和县人,37岁担任马鞍山市副市长,1992年后任安徽省交通厅
副厅长,2000年5月起任安徽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2004年12月27日,王兴尧被执行逮捕。

  今年7月1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兴尧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王兴尧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追缴王兴尧受贿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3530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财产人民币830901.86元、港币12466.71元。

  一审宣判后,王兴尧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动交代收受10万元的事实,符合自首条件。

  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检察机关对能够查明的王兴尧家庭合法收入,本着有利被告人的原则予以查实,能够查实的利息都予以计算,二审庭审中又出示了安徽省交通厅漏算其家庭合法收入的证据,因此原判认定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主要事实清楚,但对漏算的合法收入32539元应在不明财产总额中予以扣减。王兴尧能主动交代有关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对受贿的相关客观事实翻供,否认其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自首。

  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安徽省交通厅计算王兴尧及其妻子合法收入的漏项部分,在巨额财产的总数额及追缴的数额中均应重新计算。终审改判:追缴王兴尧受贿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3530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财产人民币798362.86元、港币12466.71元。

  (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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