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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司法解释依赖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2:47 法制晚报

  当心“司法解释依赖症”

  新闻提示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昨日在京成立,与会专家纷纷认为汽车消费应受到消法保护,人大立法应明确消法中的相关司法解释。

  应当说,汽车是不是消费品, 是否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已经争论很久了,由于法官们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分歧甚大,所以还 出现了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让消费者备感无奈。

  其实在笔者看来,我国法律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本不该存在分歧和争议。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个条款是关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它明确规定了消法的调整对象是消费关系,也具体界定了消费行为的本质特征,语义是明确的,用词是准确的。

  从这条规定来看,消费关系是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而不是作为生产经营工具以获得利润。

  因此对于汽车而言,是否属于消费品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严格区分它的主要用途。如果购买汽车是作为自家代步工具而不是生产经营工具,则属于消费品无疑;如果把汽车用做经营性的运输工作,则不属于消费品,自然就不适用消法的规定。

  据报道,有的人认为汽车是“奢侈品”,所以不适用消法。孰不知“奢侈品”本身就是“奢侈消费品”的简称,有谁听说过“奢侈生产工具”之说?

  笔者认为,对法律规定之所以会出现目前的理解和适用混乱,完全是由于我们没有认真研究法律条文,缺乏理解法律条款的基本法律技术,使包括法官在内的整个社会形成了对司法解释的严重依赖,似乎没有了司法解释,公众就不能理解法律了,法官也不会适用法律了,这未免令人遗憾。

  总之,法律并没有说汽车不是消费品,认真理解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就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无需动辄建议释法。其实这样的建议更多地给公众以法律规定不明、存在漏洞和不足的印象,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报特约评论员 李克杰

  相关报道见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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