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禁止3种非法使用世博会标志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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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4:56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消息(驻上海 记者 杨静):上海工商局最近发布广告审查提示,要求个人和企业在发布广告中必须合法使用世博会标志,对于三种非法使用世博会标志行为将进行严惩。 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上海世博局拥有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会徽、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等40个世博会标志的
一、使用与申博徽标、上海世博会会徽、国际展览局局旗图案相同的图案(不论何种颜色)以及能明显辨识的图案局部或变形; 二、突出显示“上海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上海世博”、“世博会”、“世博”、“上海2010”、“2010盛会”、“2010世博会”、“申博”、“EXPO2010”、“2010EXPO”、“SHANGHAI EXPO”、“城市让生活更美好”或“Better City,Better Life”等字样或以这些字样作装饰; 三、尽管未突出显示第二种行为中所述字样,但将这些字样与“战略伙伴”、“战略合作”、“赞助”、“合作伙伴”、“供应商”、“服务商”、“指定”、“特别许可”、“特别授权”、“评比”或“评选”、“征集”、“优胜”等字样一起使用。 上海市工商局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广告中使用上述标志(字样),均应提供许可合同或者加盖上海世博局公章或世博会标志管理办公室印鉴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于非法使用世博会标志发布广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