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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 妻子未能“送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5:00 法制晚报

  

邱兴华妻子未能“送行”

  昨日下午,何冉凤(左)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远远地看着写着她丈夫名字的布告摄/王洪禹

  

邱兴华妻子未能“送行”

  今年10月,当记者问何冉凤,邱兴华杀人是不是与她有关系时,她掩面不语图/《三秦都市报》邱兴华 妻子未能“送行”

  法院认为无明确规定需告知,律师表示无义务通知家属,法学专家建议增加“临终告别权”

  妻子当天才从记者口中得知邱兴华死讯 匆忙赶到未及见最后一面 专家认为家属享有会见权并建议

  刑事诉讼法 应加“临终告别权”

  北京、佛山等地已开始实施 安康法院认为 会见可能威胁执行工作 律师表示 无义务通知罪犯家属

  昨日上午10时左右,身背11条命案的邱兴华在安康被执行死刑。当其妻何冉凤从记者口中得知这个消息赶到安康时,已经是中午了,这个农村妇女嘴里不停地念叨着:“咋连最后一面也没见成?”

  而关于死刑犯临刑前是否应该通知家属见面,法院、律师及法学专家都表达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有法学专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死刑犯和家属临终告别权”和“家属获知执行日期的知情权”的内容。

  邱妻讲述

  从记者处获知丈夫死讯

  何冉凤是昨天中午11时左右赶到安康市的,听到守候在安康市长途汽车站的记者告诉她丈夫邱兴华已经于一个小时前被处决的消息,穿着蓝色羽绒服的何冉凤哽咽了几下。

  何冉凤告诉记者,邱兴华被执行死刑的消息都是记者告诉她的。

  何冉凤说:“27号晚上时,一个北京的记者给我打的电话,告诉我说28号上午要再次开庭。谁知道在28号上午9点的时候,突然有一个陕西的记者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一会儿就要枪毙他(邱兴华),我当时就蒙了。”

  匆忙赶到未见最后一面

  28日上午,何冉凤得知要枪决邱兴华的消息后,立即赶往安康想见邱兴华最后一面。

  “我都忘了我是怎么从家出来的,连头发都没有扎上。我家离汽车站才不到一里地,但我觉得走了很长时间,我边走边哭,路人都看我。到了汽车站,一趟车刚满,一个人从车上下来,我才坐上了车。”何冉凤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景。

  “我在往安康走的路上,脑子里乱得很。我知道邱兴华有罪,但我脑子里想的都是我们在一起好的时候。一路上我都在接记者的电话,我一边哭一边和他们说,车上的人都看我……”何冉凤哭着说。

  “我紧赶慢赶也没赶上。”28日下午1时30分,何冉凤来到了法院的正门前,那里贴着一张关于枪决邱兴华的布告。她只远远地站在一旁看那张写着她丈夫名字的布告,当记者举起相机要给她拍照时,她故意把脸侧过去,始终不让记者拍到面部。

  昨天下午,何冉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直坚持认为邱兴华有精神病。她告诉记者,邱兴华在前些年和她感情一直不错,并且非常疼爱孩子们。

  何冉凤说:“他在出事前突然说孩子不是他的,非要和我去庙上求签,并且那段时间就像着了魔一样,说话颠三倒四,眼神看人也和平时不一样。他妈妈就是精神病患者,所以我很有理由相信他就是精神病。”

  法院说法

  会见可能威胁执行工作

  28日下午,一位参加案件执行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么做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为如果通知了家属,死刑犯在临刑前见到了家属的话,有可能会引起死刑犯的情绪波动,对执行工作带来不可预料的危险和麻烦。而如果家属不能控制好情绪,做出一些过激的举动,也会威胁到执行工作的安全进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则表示,省高院只是二审的审判机关和复核机关,具体执行工作是由中级法院进行的。

  对于是否需要通知死刑犯家属执行日期,法律对此确实没有明确规定。

  而负责该案件起诉工作的检察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自己的职责就是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无义务通知死刑犯家属具体执行日期。

  律师说法

  律师无义务通知家属

  记者随后采访了为邱兴华进行二审辩护的律师张桦,张律师表示自己也无义务通知其家属。

  张律师指出,他是受法院的指派给邱兴华担任刑事辩护人的,他没有任何义务告诉邱兴华家属死刑的具体执行日期。

  张律师还援引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条文,向记者说明了法律并未规定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可以会见家属,也未具体规定家属享有死刑犯临终告别的权利和死刑执行日期的知情权。

  专家观点

  家属应享“临终告别权”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会员、刑事辩护律师张平。

  张律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个“可以”,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死囚和家属的临终会见。

  张平指出,其实这种临终会面应该被称为临终告别权。这种权利是双方面的,从理论上讲,不管是死囚还是死囚家属都是应该享有临终告别权的。

  建议增加“临终告别权”

  张律师告诉记者,他将会建议有关法律起草修改机关,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死刑犯和家属临终告别权”和“家属获知执行日期的知情权”的内容。

  “如果立法机关能够把这种权力纳入刑事诉讼法的条文里,既保障了死囚和家属的基本人权,也使得人性化执法能够显现出来。”张平说。

  有城市已实施临刑会见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2004年,北京的两个中级法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都给予了批准和安排。

  《南方日报》也报道,2005年,广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死刑犯与家属会见的实施意见》,健全了死刑犯临刑前与家属会见的制度。这一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对所有提出“临刑会见”申请的死刑犯,都给予了批准和安排。

  相关新闻

  陕西省高院为何

  不采信“精神病”证据

  昨日,陕西省高院参与二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就此案中舆论关注的一些问题,解答了记者的提问。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此案广受关注,我们肯定要慎重对待。”

  二审庭审中,辩护律师当庭举出邱兴华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所写并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13名村民的联名材料,证明邱兴华的外祖母家有精神病遗传,邱兴华之母有精神病,建议法庭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庭审后,陕西省高院对辩护律师当庭列举的两份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村委会主任阮英刚、村文书何冉宝证明,他们给何冉凤出具的村委会的证明材料,是在何冉凤的极力要求下所写。何冉奎等人证明,他们13名村民的联名证明材料,是何冉凤拿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让他们看后所写。

  据此,省高院认为有关辩护律师提出邱兴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两份证据,因来源不合法,证明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不予采信。

  邱兴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陕西省高院认为,邱兴华在作案前,向其表兄、表侄流露出其杀人的想法,并选择好了杀人时间和手段,对特别痛恨的被害人熊万成的尸体,采取了特别残忍的手段进行侮辱,说明其杀人报复的目的明确。

  杀人后,邱兴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此案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邱兴华对作案动机、原因及手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精神表现。

  省高院综合以上分析认为,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律师要求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文/《华商报》

  国外司法鉴定程序

  据中国政法大学一直从事刑事法律研究的陈光中教授介绍,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强调辩控双方的平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机构鉴定完成后,将结果交给法院,但鉴定后的结果法院采不采纳由法院来决定。

  文/记者孙慧丽

  本版文(除署名外)/记者 王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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