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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邻里纠纷出命案慎用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17: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明年1月1日起收回死刑核准权并强调———家庭邻里纠纷出命案慎用死刑

  本报综合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
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死缓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的一项创举,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位发言人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

  昨日,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王明达在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上表示,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有七种贪污、受贿案不宜判缓刑: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在案证据确实充分;主观上没有悔罪表现或者避重就轻,口头上表示悔罪,但却不如实交代罪行;索贿造成他人生活严重困难或向生活严重困难的人索贿以及贪污国家扶贫、救济款物;没有退赃和悔改表现,挥霍赃款后无能力退赔以及因其行为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社会危害大;曾因贪污、受贿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罚处罚;赃款赃物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

  (据新华社、《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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