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得使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辍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21:5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杨维汉、周婷玉)教育专家曾指出,由于家庭贫困,未成年人父母让孩子打工挣钱,部分家长存在重男轻女的观念,是目前造成中小学生辍学的主要家庭原因。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
目前中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农民工子女数百万。2006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2006年起,国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为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到2007年,这一政策将惠及中国农村地区约1.6亿中小学生,占全国近2亿中小学生的80%。 同时,法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认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年龄小,无一技之长,过早进入社会后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法律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也给予了充分保障。法律明确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