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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都要预防接种 相关立法论证会昨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1:0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昨天下午,省政府法制办召集十余位专家学者,为《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论证会,专家们就社会各界关心的三大热点问题展开了讨论。

  免费疫苗的设定范围

  该草案中,涉及的预防接种疫苗有两大类,第一类疫苗,是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的,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受种的疫苗;省政府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可以收取疫苗费、注射费(含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与会专家认为,不管接种者是否为疫苗“买单”,接种单位都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义务,应包括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

  所有适龄儿童都要预防接种

  该《草案》中,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就应当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去办理预防接种证,并可异地使用;对那些边远山区的儿童,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对于那些居住在福利院里的孩子,安徽大学陈宏光教授建议,社会福利机构履行的是监护人的职责,应当配合接种人员对福利院里的适龄儿童接受预防接种。

  有专家提出,在儿童进入托儿所、学校时,教育机构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没有免疫受种的儿童,要报告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进行补种。

  对遭损害的受种者实行救济

  该《草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些不当行政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一些专家建议,这些创设性条款要仔细定性,区分对待,对不同情况设定相应的程度不同的处分。同时,还要对那些遭到损害的受种者(例如死亡的、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的)不仅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而且还应增加一系列的救济条款。

  (本报记者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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