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禁止宣传治愈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2:25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魏铭言) 伴随着明年1月1日起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施行,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重新受理、审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申请。同时,对于合法的医疗广告内容将颁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北京卫生信息网(www.bjhb.gov.cn)上进行公示。
北京市卫生局昨日发布的《健康播报》称,卫生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颁布,并于明年开始施行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的“成品审查”,即最终在媒体宣传内容的审查。 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才可以宣传发布。此前取得的《医疗广告证明》同时废止,医疗广告严重违法、虚假宣传,相关医疗机构可能将被吊销行医资格。 医疗机构发布广告须网上申报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明年起西医医疗机构如需在京发布医疗广告,应向北京市卫生局进行申请;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向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申请。待审批的医疗广告须在网上申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发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将向医疗机构发送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 新闻专题不得再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新《办法》明令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方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八准八不准”。即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等“八准”内容;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等“八不准”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