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丹白鹭延期交房判赔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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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2:53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黄义伟 本报讯 福州枫丹白鹭高佳苑二期因延期交房,今年9月,业主曹桂元等40人将福州高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高佳房地产公司马上提出反诉,称业主没有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延期一天应该交纳保管金20元。晋安法院新店法庭将两案并案并用简易程序开庭,于近日做出判决。昨天,曹先生对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
昨天,业主曹桂元告诉记者,2005年2月23日,他购买了枫丹白鹭高佳苑二期房子和底下一层的30号车位。双方约定,应在当年的12月30日前,将具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但到了今年1月份通知交房的时候发现,房屋还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所以他拒绝收房。今年7月14日,房地产公司一方又通知房屋验收合格,可以交房。但业主在查房时发现,许多设施没有安装到位,入户门本是防盗门却改成了玻璃门等。于是他们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了整改要求。在法庭上他们提出了房地产公司应从今年1月17日至7月14日支付原告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代理人认为,他们履行了合同约定房子验收以及告知业主的义务,即使违约了,也应该从台风延误后的交房日2月1日起算到6月28日的消防通过之日止。原告无理由拒收房子和车位,也应该支付每天各20元的保管费。 晋安法院认为电梯以及防雷装置是否验收合格不能作为讼争房子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作出了以上判决:房产公司违约成立,应交违约金30828.52元,原告也得支付给房产公司无故拖延交房以及车位保管金(每天按40元保管费算)。 晋安区法院判决前,一些业主同意调解,在开庭前就撤诉了,但是曹先生等人在判决后表示不服要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