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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2:59 重庆晚报

  据新华社电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姚红说,根据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方面主要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与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却保护不同,老百姓
也不会答应。”

  姚红说,事实上,物权法草案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草案还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据悉,表决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将提请明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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