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养老保险账户随劳动者流动并非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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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3:1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程刚崔丽)提交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新增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但在日前分组审议中,致力于社会保障研究的郑功成委员指出,这一本意很好的制度安排却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目前中国社会保险仍局限于地方统筹,其最大弊端就是劳动者的个人保险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比如,某人今年在广东打工,明年到江苏打工,今年的社会保险费就留在了广东,如果不发给其本人,他到了江苏就要另外登记。但是如果发给本人,又违反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原则。在中国社会人口流动日益加剧的今天,局限于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账户制度弊端显而易见。 有关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这也是为了与明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相衔接。 分组审议中,郑功成委员说,这一规定的本意和出发点非常好,但会令劳动者权益受损。如果一个农民工到上海打工,然后到深圳,再到北京,流动频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随之转来转去。这样只转个人账户,不考虑统筹基金部分,实际上是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分割开来,其后果一定是劳动者权益受损,同时也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 他表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全国统筹,在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下,实际也不存在个人账户的转移问题。他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取消这一规定,代之以把劳动者养老金权益记账。通过记账把养老金的权益登记下来,待将来全国制度统一,问题会自动解决。即使制度统一前,也可以累加计算养老金权益,这样就避免了大量农民工由于经常流动而出现的养老保险大量退保的现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