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核准最后死刑犯伏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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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4:06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高志海)43岁的本市顺义区农民李才,因房屋采光受影响,竟残忍地将邻居家3岁幼女杀害。昨天,遵照北京市高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二中院将李才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于明年1月1日起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前,北京市高级法院核准的最后一个死刑案件。 李才因邻居郁某家建房影响了自家采光,而与郁某产生矛盾。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
二中院认为,李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0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部分死刑案件。27年后,死刑核准权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高志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