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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4:15 浙江日报

  本报综合新华社12月29日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以155票赞成、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了有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中国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29日在回答有关“物权法草案是不是违宪”问题时表示,物权法草案符合宪法规定。

  姚红表示,吴邦国委员长曾经说过,物权法要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突出保护国有资产,全面准确体现坚持现阶段党的农村政策;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经过几次审议,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草案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姚红说,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肯定就没法搞。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的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却保护不同,我想老百姓也不会答应。”

  姚红说,根据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方面主要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调整,与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

  姚红说,事实上,物权法草案突出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比如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草案还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姚红还就征收补偿、车库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这些老百姓关心的问题,结合物权法草案审议和修改情况,一一加以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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