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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周边禁开歌厅网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04:45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如果违反上述条款,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法律规定,“在
中小学校园周围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还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教育界人士指出,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也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该如何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一直是困扰家长、老师和教育界人士的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健康上网拒绝沉迷——帮助未成年人戒除网瘾大行动”自2005年3月启动以来,戒除网瘾的志愿者队伍达到1万多人。

  发生突发事件应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 “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些体现“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法律中也予以了明确。法律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禁止学校对未成年人变相体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正宣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生们认为,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处于弱者地位,被打后,只要不严重,往往忍气吞声。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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